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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牡丹江大学 日期:2021/8/25 15:33:16 点击次数:6912

为了规范牡丹江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行使审议、决定、评定与咨询等职责权限的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学术委员会各项事务有序开展,根据《牡丹江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牡丹江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二、议题来源及提交程序

1、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2、议题提出方需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认真填写《牡丹江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议题表》,并附与议题相关的支撑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议题材料后,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有关全体委员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和议题,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

4、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应提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并将有关材料呈送或发送给参会人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5、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学校有关情况。

 三、会议组织和表决形式

 1、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对于特急议题,24小时内组织召开会议;紧急议题,三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召开会议;一般议题,一周之内组织召开会议。
      2、全体委员会议以及主任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3、专门委员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超过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均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4、对于需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做出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特邀委员和观察员可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5、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6、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
      7、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可邀请特邀委员、学生代表列席,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1、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2、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3、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根据事项性质,可采取通讯表决或实名投票等方式,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4、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同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并向委员反馈表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议事要求及说明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事由。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4)未正式公布的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4、校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5、对参与评审并反馈评审意见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关于教学相关项目评审费用发放办法》(牡大政发【2010】115号)文件发放评审费。

六、附则

本议事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牡丹江大学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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