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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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包括磁盘)、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我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会计档案工作归属学校档案室,根据工作需要,财务部门可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二年后,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总账、明细分类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期15年,现金日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财务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永久保管。
  第四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存放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存储在磁盘中的会计档案要双备份,存放在两个不同地点。用软件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软件损坏而使会计资料丢失。会计软件程序及全套文档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重大变更后五年。
  第五条 校内各二级财务核算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负责立卷,装订成册,移交财务处再由财务人员编造清册,统一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 任何部门调阅会计档案,都要严格办理手续,登记调阅时间、内容、经手人、批准人,调阅时必须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并由有关财务人员陪同,严禁涂改、拆封或抽换会计资料,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准借出,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重大事项经校长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一天,归还时要认真检查,如有损坏和遗失,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七条 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合并单位或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学校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报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并长期保存。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由学校档案室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第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