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学财务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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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财务处工作职责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完成财务处的各项工作任务,财务处遵守如下工作职责:
一、财务处的职能:
1、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在市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依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文件,拟定学校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参与学校经济决策。
3、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发展的需求和财力情况,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按时完成财务报告(决算)和财务执行情况分析。
4、校内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报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5、负责学校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及代管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收费工作(学费、宿费、书费、培训费、代收费等)及学校规定收取的其他款项。
6、定期检查、分析资金的运行情况,强化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控制和指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严格执行经费的使用审批程序,做好会计核算、报表、监督、管理、分析工作,为学校领导和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
8、主动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协调校内各管理部门的关系,改善学校的办学经费环境,积极筹措各项资金。
9、负责全校财产管理、财务监督等工作。
10、负责学校教职工工资、津贴、酬金等项目的发放及各类保险、个人所得税等项目的代扣代缴工作。
11、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票证、有价证券、现金等。
12、负责全校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
13、做好学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具体工作职责:
1、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
2、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内容相符。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待批准后做出处理。
4、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