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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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涉税业务,保证及时准确地计算各项税金,按时足额上缴各项税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房产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涉税业务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学校指定校财务处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业务办理义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校财务处依法办理涉税业务。
三、落实责任制,代扣个人所得税由工资核算会计负责;代开发票缴税由出纳员负责;计提、清算各种税金由主管会计负责。
四、个人所得税
我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在职职工、临时工、外聘教师。
1、计征方法为按月征收,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
3、下列补贴、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4、财政统发工资:由市财政局直接代扣代缴。
5、统发外校内发放的工资类收入:包括校岗位津贴、讲课费、津贴、补贴、加班、补发工资、奖金等,由学校财务处与统发工资合并后,计算出补扣税款直接代扣代缴。
6、同一职工当月在校内不同部门取得收入,分别报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录入工资系统,合并后统一计算代扣代缴。
7、为准确计算各月税金,各部门每月10日前将岗位津贴、加班、讲课费、津贴、补贴、奖金等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收入,上报财务处。除应报纸质表格外,还应按统一格式(财务处提供)报电子文档,详细注明工号、人员类别、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等信息。由财务处统一录入工资系统。工资系统自动计算税款。
(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外请讲座人员、勤工助学学生
1、计征方法为按次征收,20%的比例税率。
2、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定额扣发800元。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对外来专家发放的讲座费、咨询费等按规定属于劳务报酬,均应按劳务所得规定计税。
4、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适用于学报编辑部发放的稿酬
1、计征方法为按次征收,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000,定额扣发800元。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当月工资≥3500时:
(1)找税率:月平均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12,用商数找对应的税率。
(2)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3500时:
(1)找税率:月平均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12,用商数找对应的税率。
(2)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减税:
有残疾证的职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六)免税:
1、抚恤金;
2、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3、“五险一金”。
五、印花税:我校涉及税目有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0.5‰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0.3‰
借款合同:税率0.05‰
六、营业税:
1、房屋出租收入:按5%计征营业税;
2、学报收取的版面费按5%计征营业税;
3、课余时间利用体育场馆及俱乐部辅导:按5%计征营业税;
4、课余时间上网费:按5%计征营业税;
以上营业税计提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七、房产税:从租计征
房屋出租收入按12%计征房产税,由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直接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楼顶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出租、出借房产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1、牡丹江大学校本部(爱民区西地明街60号)按每平方米12元缴纳;
2、继续教育学院(西一条路181号)按每平方米20元缴纳;
3、海林校区(海林市开发区铁西路)按每平方米14元缴纳。
九、学校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凡发生涉税业务的,均应按税法计算缴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