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牡丹江市地域文化研究学会。

第二条 学会性质:牡丹江市地域文化研究学会是牡丹江市文化研究工作者和牡丹江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以及与地域文化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牡丹江地域文化研究、宣传学术交流;促进牡丹江地域文化研究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地域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活动,敦促会员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学会接受牡丹江市委宣传部、牡丹江市社科联和牡丹江市文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办公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5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业务范围:

(一) 团结全市文化研究工作者和高校文化教育工作者,加强地域文化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二) 为牡丹江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地方历史文化相关的知识、地域文化普及活动,开展地域文化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 举办各种地域文化研讨几及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交流资料;

(五) 举办会员内部联谊和相关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学以致用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要具备本科以上文化水平,有丰富文化研究工作经验者;热心牡丹江市地域文化建设人士;

(四) 团体会员指具有一定数量和资质的地域文化研究和教学人员,在文化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社团、大专院校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支持学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学会秘书处审查;

(三) 经理事会审批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推选代表参加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的章程;

(二) 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七) 团体会员接受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其代表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如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三年,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任命和罢免秘书长;

(三) 批准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 决定理事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15天发出,非重大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牡丹江市委宣传部、牡丹江市社科联和牡丹江市文化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牡丹江市委宣传部、牡丹江市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只能延期一届。

第二十六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龄前

(八) 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有关学会的特别重大事项须报请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 受理事会委托,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必须接受牡丹江市委宣传部、牡丹江市社科联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会因故需要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